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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职权: (1)立案权,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销案件; (2)侦查权,负责对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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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的规定:(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真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根据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档案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缓刑是否适用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处罚书等材料。
关于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规定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公安违反规定审理案件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要求,被告方对公安道路交通单位采用的行政部门强制执行措施或是做出的行政许可决策不服气的,能够依规申请办理行政裁决或是提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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