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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没有收到验收交接通知收取物业费合理吗

2024-04-27 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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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尚未通过竣工验收即向业主交付房屋并开始征收物业管理费这一行为,我们认为并不妥当。在未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且备案完成之前,任何房产均不得先行交付使用,更毋庸谈获取物业收费资格。以下将详细解析收费与验收问题及产生原因。 首先,应注意您享有的物业费收取期限通常从您收到由开发商开具的入住通知书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无论您是否已对该房产进行装修或实际入住,一旦完成收房程序,便需要承担义务缴纳相应的物业费。 其次,物业服务通常旨在确保物业附属设备设施得以妥善维护及开展日常服务工作,如养护水管等。换言之,即使您不在该物业中居住,这些必要的维护养护工作也不可因您的缺席而暂停,以保证小区的安全和正常运转。例如,保安服务也是同样道理,不能因为您的不住而取消。反而,这类服务必须一丝不苟地提供,绝不能因个人需求而得以免除。 对于入住比例较低的个别区域,部分地区可能会根据实际状况给予一定的优惠折扣。 这种折扣并非强制规定,其实现方法也千差万别,因此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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