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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违建房要登记吗

2024-05-08 3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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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违建房屋系指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所导致无法记录在册的房产。允许历史遗留下来的“违章建筑”进行不动产登记,一者在于确保该等建筑在暂时保存期间与合法住房在登记责任方面保持一致性,唯有经过相应登记程序,并支付登记费用后,方可对房屋享有实际占领、使用以及收益的权利;再者,为“违法建筑”在新一轮城市规划建设中提供了有利的“现状核实”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市政府及县市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记录在册的建筑物进行详尽的调查、鉴定和处理工作。因此,通过预见性的建立部分“违法建设”的档案资料,无疑会极大地提高在具体征迁过程中的调查工作效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不予登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的除外;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未提交依法缴纳不动产价款、税费等凭证或者减免证明的; (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的; (六)申请处分的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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