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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申请: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2)准备材料: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 (3)实地查...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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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材料是: 1、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2、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查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
通过此举,将个人房产纳入税务征管部门的信息系统,之前未被信息化的房屋产权将被联网信息化,同时一并进入税收征管部门的系统,为房地产税的征收奠定技术、数据、产权等基础(这一工作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房产)。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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