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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善意取得债权对法律效力有限制

2022-12-02 65人已浏览
  • 周灿辉律师

    周灿辉律师合伙人

    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

    擅长: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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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因为善意取得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交易不知情,保护正常市场秩序,而债权是特定双方在知情的情况之下形成的,所以不能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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