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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一种物权取得的方式而非债权。善意取得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强调第三人善意也就是对所进行的交易不知情,是为了保护正常市场秩序。而债...
善意取得是一种物权取得的方式而非债权。善意取得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强调第三人善意也就是不知情。而债权通常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产生,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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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问题。 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除了适用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应特别注意满足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受让人须从以下场所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受让物:(1)由拍卖而取得受让物。所谓拍卖,既包括国家有关机关主持的强制拍卖,也包括一般的拍卖机构所主持的一般拍卖;(2)由公开市场取得受让物。这里的公开市场包括公营市场、百货公司、超级市场、一般商店、早市、夜市及庙会、展销会等;(3)由贩卖同种物品的商人处取得的受让物。 二是受让人须有偿取得受让物。受让人在公开场所通过交易取得受让物,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符合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如果受让人无偿取得受让物,对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受让人没有任何损害,这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三是受让人取得受让物时须为善意。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前提,如果受让人无善意,则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所谓善意,指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关于善意的判断方法,可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而言,就是基于物权变动中的动产交付制度,建立动产物权占有推定规则,以此来确定受让人“善意”与否。客观上,受让人基于对动产占有的了解和信任而与非法处分人为交易行为,结合客观情事、交易经验、生活常识等加以判断,如无恶意证据,则推定受让人主观正当,为善意取得物权。如果完全要求原权利人承担受让人非善意的举证责任,对于原权利人而言有一定的困难,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原权利人如果不能直接证明受让人的恶意,而证明受让人受让物权时,如有下列行为,也可推定其为恶意:(1)受让人主张不知,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2)受让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物权而无正常理由的;(3)受让人可以提供但拒绝提供无权处分人情况的;(4)无权处分人有明显可疑之处,而受让人过失未能得知的。
甲伪造《会决议》、《》,并冒充乙丙二人签字,将乙丙所持股权转让给丁,并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此后,乙、丙发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丁遂提出,其支付了相应对价,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系善意取得,应受法律保护。熊潇敏律师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其占有的财产以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转让给第三人,如第三人在受让该财产时主观上系出于善意,第三人仍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人无权以其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第三人返还,而仅能向转让人要求赔偿的一项制度。我国《》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利:(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从狭义上的理解为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既非动产,也不是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可以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股权转让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明确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债权是不可以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是一种物权取得的方式而非债权。善意取得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强调第三人善意也就是不知情。而债权是特定双方在知情的情况之下形成的,所以不能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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