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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为追偿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022-04-14 34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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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险代为追偿权成立的条件为: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人身伤亡预付责任后,取得事故责任人代位追偿权。但保险人行使代位索赔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保险人有权因保险事故向第三人索赔,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的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位索赔权的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索赔权的对价。保险人未支付本对价的,不得享有保险代位索赔权; 3、仅限于四种法定情形,即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劫时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赔偿权的金额以赔偿金额为限,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赔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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