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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应具备什么条件

2020-09-22 10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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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追认无权代理行为: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 3.行为人在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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