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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的新规定是什么

2022-05-11 2,823人已浏览
  • 刘振海律师

    刘振海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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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的新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买受人可以要求退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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