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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承租公房征收是否有权强制加强补偿权

2020-01-03 1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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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上海市,公有房屋动迁是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来计户。 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无论在公房中,落有多少个人的户口,都是由承租人来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承租人也有权利委托1—2名代理人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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