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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要招标吗有补偿吗

2024-04-11 1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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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大家都知道,在咱们中国搞工程建设啥的,很多时候得用到老百姓的地皮儿,这种情况下就得给人家进行合理的征地补偿了。但是呢,你要是问到这个征地补偿招标的问题,按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哦,像是大型的基建啊、公用事业之类的,这些跟咱们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息息相关的项目,那可是必须得经过招标才能决定由哪家公司来做的。不过呢,征地补偿这块儿,它其实并不在上面提到的那类项目里面,所以说咧,对土地进行征收的话,其实是不用招标的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n(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n(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n(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n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n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n(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n(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n(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n(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n(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n(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n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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