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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要合理补偿吗

2021-06-01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两个意见对强征强拆等涉及产权的“民告官”热点话题给予了回应。《意见》第十条规定,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补偿”。在甄别和再审此类产权案件时,《实施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此外,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意见》指出,“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的,要依法判令补偿财产损失”。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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