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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

2022-12-30 6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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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一般包括: 1、学生活动不慎带来的伤害; 2、个别故意伤害; 3、校园设施不符合标准带来的伤害; 4、学校领导、教师工作疏忽或失职造成意外伤害; 5、不法分子入侵伤害; 6、学校卫生食品造成的伤害等。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 (2)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2、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处理学生伤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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