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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建立、完善义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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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课时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未成年人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学校不得增加未成年人课业负担,保证未成年人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教育段学生因疾病(附:乡(镇)以上医院疾病证明)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或家长申请,班主任核实学生,学校填写休学证明(加盖公章),之后到教育局教育科签字,加盖学籍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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