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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学校配齐音乐、美术、体育、科学、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和相应的教育教学设备,保障学校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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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发布监测结果,不得对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或者类似指标任务。学校和教师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全科目,开足课时,不得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得挤占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实验、综合实践等课时,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补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发布监测结果,不得对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或者类似指标任务。学校和教师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全科目,开足课时,不得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得挤占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实验、综合实践等课时,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补课。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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