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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之扩大了损害的应该由扩大损害者承担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在前例中,在起初的发生伤害过程中学校没有过错,本可以不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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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1、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负责民事赔偿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如学校在安全教育管理方面有过错,亦应承担部分法律责任;一般地,学校需要对其尽到管理责任进行举证,证据不足的,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法律法规请参见:(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工人在干活中受伤,如果雇主和工人之间是雇佣关系,那么雇主就要承担责任。 如果是承揽关系,雇主没有过错的,由工人自行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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