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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之扩大了损害的应该由扩大损害者承担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在前例中,在起初的发生伤害过程中学校没有过错,本可以不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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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学生在学校受伤,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因为学校以外的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学校未尽有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是否承担要看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学校对成年人的上述义务显然比未成年人的法律要求要低。我国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你所述的事件从您给出的表述来看,很难认定学校有责任。 对于侵权人而言,肯定要承担相应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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