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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是学生在学校受伤,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因为学校以外的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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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学生之间不是监护关系,而是教育和被教育,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从你的表述上来看,几个学生应该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群,而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侵权适用法律上,学校只是承担过错责任,而这个过错责任,必须由你来证明。另外,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地点和时间应当是在读学生,其次发生事故的范围仅限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比如,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不过学校组织的活动,超出校园范围,仍视为教育教学活动中。针对你所说的情况,很难认定学校有过错。刑事责任肯定是谈不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是否承担要看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学校对成年人的上述义务显然比未成年人的法律要求要低。我国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你所述的事件从您给出的表述来看,很难认定学校有责任。 对于侵权人而言,肯定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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