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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都是哪些模板,注意哪些

2024-05-17 2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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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解约协议 甲方(出卖方):乙方(买受方) 甲、乙双方曾就买卖甲方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水路199弄3号1502室(下称“该房地产”),在上海锐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锐丰”)居间介绍下,于2024年10月07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下称“该协议”),且甲方已经收受乙方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肆万元整(RMB40000)。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合意解除该协议,现就解除该协议事宜约定如下: 一、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该协议。 二、甲方应当于本解约协议签订后五日内自行或同意上海锐丰返还乙方 已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_肆万_元整(RMB40000)。若关于该房地产的房屋产权证由上海锐丰保管的,则乙方同意上海锐丰将所保管的房屋产权证返还甲方。 三、待各方履行完毕本解约协议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就该房地产买卖事项 再无其他争议,且互不追究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交上海锐丰,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证件号码:证件号码:代理人(代表人):代理人(代表人):日期: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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