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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不同有哪些

2024-05-06 11人已浏览
  • 任俊青律师

    任俊青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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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不同之处如下: 1、合同性质不同: (1)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 (2)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 (1)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 (2)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1)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 (2)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 (1)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 (2)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 (1)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 (2)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1)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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