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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权与一般留置权的区别

2024-04-27 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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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商事留置权与普通留置权的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大关键环节:首先,关于主体的规定明显不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事留置权的实施主体仅限于商人范畴,即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均须从事于商业活动,不得违反此项规定,而普通留置权则并未对此类主体作出明确限制,其适用范围更为宽泛,涵盖了广大的民事主体群体。 就成立要件而言,商事留置权的设立通常并不强制要求留置物与债权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性,而普通留置权则强调留置物与债权的产生必须具备紧密联系。再者,关于留置物的归属问题,在普通留置权的框架下,被留置的动产必须属于债务人所有,除非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在商事留置权的环境下,债权人所留置的动产未必必须为债务人所有,即便债权人明知该动产并非债务人所有,商事留置权仍然能够保持其有效性。最后,从法律效力层面来看,普通留置权仅具有留置效力,但缺乏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面临破产之际,留置权无法发挥别除的作用;相比之下,商事留置权具有更强大的法律约束力,甚至在部分法律体系中,商事留置权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先行获取权益。综上所述,这些差异充分体现出商事留置权在推动商业交易进程、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的独特考量,同时也揭示出它们与普通民事留置权在法律处理方法上的显著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n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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