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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2021-02-08 23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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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留置权与质权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留置权的标的只能是动产。 2、成立基础不同,质权因双方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以法律规定而设立。 3、留置权可以因留置物灭失或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质权只能因质物丧失且不能返还而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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