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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自身原因死亡

2021-02-24 98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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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双方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是民法领域的“雇佣关系”。侵权法调整的是因权利遭受侵害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适用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损害后果是基于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危险发生,无论基于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行为人都要为其行为或物件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方在劳务活动中因自身疾病而死亡,此时提供劳务方的死亡并非因接受劳务方或是提供劳务方的过错而发生,接受劳务方也并未对提供劳务方实施侵权行为,其因自身疾病死亡而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属当事人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不属于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其发生原因与接受劳务方无关,因此接受劳务方也就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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