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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用工员工有责任吗

2020-06-12 37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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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重复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再次建立用工关系,一个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 2.我国劳动法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我国原则上不承认重复用工,因而如果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旦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需要与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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