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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不得有的情形有

2023-06-06 2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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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1、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4、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5、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6、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7、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8、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企业的发展阶段如下: 1、新生期:企业刚成立,最重要的任务是生存和发展,需要尽快进入成长期,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是经营困难、资源有限、市场不确定性高、业务模式未成型; 2、成长期:经过新生期的努力,企业逐渐壮大,业务规模扩大并开始盈利。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初步建立了企业文化,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管理能力得到提升,需要加强对资金和人才的吸引; 3、稳定期:企业业务逐渐稳固并保持稳定增长,市场地位日益巩固,也不断进行着技术升级和产业升级。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是从短视角落到了长视角,把关注重点转向维护现有成功事业的平稳开展并延续经营,同时也积极投入到研发及创新; 4、衰退期:由于外部或内部原因,企业走向衰退,经营业绩逐渐下滑,市场竞争压力加大。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是需采取有效措施,止损保卫,包括企业转型,不断进行组织调整和管理创新等,尽量避免衰退进入死亡期。 综上所述,对于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将不予审批或者注销其登记。因此,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当慎重考虑,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并体现出企业的特点和优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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