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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纠正中企业名称不适宜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2020-01-03 11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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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使用且应当纠正的企业名称主要有: 1、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企业名称; 2、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企业名称; 3、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企业名称; 4、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企业名称等。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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