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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的表现

2020-08-15 16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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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利用公司法人形态规避法律。此种情形是指作为特定法律所规范的对象,利用现存的或所设立的法人团体,实施法人禁止其实施的行为。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合同义务。例如,负有合同上特定不作为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不制造特定商品义务)的当事人,为回避这一项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公司法人财产不足。在实行公司法人成员有限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公司法人的财产是债权人的唯一保障,如果公司法人成员利用法人形式组织经营而又未足额出资,就可认为其有利用法人人格制度逃避责任的企图,此时就可以否认其法人人格。人格混同。此情形在一人公司和家族公司中尤为常见,其实质是法人人格与法人成员人格完全混同,致使法人成为法人成员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法人成员)即公司(法人),公司即股东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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