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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源于西方,该理论是对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完善。目前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得到确认,即《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法人制度在中国发挥着...
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经人民法院判决否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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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 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 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6、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经人民法院判决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判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在公司成立后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完毕后股东故意抽逃资金的。 2、公司法人和股东人格混同的。即通常所说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误导利益相对方的。 3、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自己优势地位,滥用职权操纵公司决策、经营,用公司与进行交易的表象,掩盖股东、实际控制人私下交易的非法目的的。 4、在公司经营陷于困境后,将优质资产转移另行组建新公司,新设公司脱壳独立经营,来逃避原公司债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公司法第二十条、六十四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中有着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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