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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混同和人格否认

2020-07-28 1,04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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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以致于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其实质是公司已经背离了分离原则,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所控制,且该种控制达到了使公司丧失独立性或在某种业务上不能自主决策的程度,因此,公司人格混同又叫“公司人格形骸化”。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而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并追究股东责任的一种制度,这种“特定事由”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或者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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