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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
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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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
由于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即公司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公司人员混同的举证方式通常有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公司注册信息查询,从关联公司内部的任职情况,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资料,公司对外经济和社会交往的联系情况。向法院申请向劳动保障部门查询劳动合同备案,向银行申请对企业员工工资情况进行调查。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对关联公司混同主张举证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是对许多国家有关部门可能掌握的但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关于关联公司混同的证据资料,原告很少,甚至没有向法院申请向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取证。其二,当事人常常独立作证,举证方式单一,没有能有效地将各债权人的证据信息整合利用。有时候存在混同事实的关联公司的债权人各自手中的证据集中起来互相印证,能够使债权人对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主张变得非常容易得到证明。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也可以依据案情需要要求关联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以便法院查清事实真相。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联公司是指与其他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公司。公司出现人格混同情形的,股东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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