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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的工程结算纠纷

2024-04-20 1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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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如何确定工程款项的支付时间,在实践操作层面上,发包人与承包人通常都会在签订合同时经友好商议决定按照施工的具体进展情况来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进度款支付方式”。在此,我个人认为,发包人完全有权利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尾款,直到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后,才能视为应付款项的合理时间点。我提出这个观点的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在实际情况中,当事人双方很难在施工合同中就合同中途终止时工程款尾款应于何时支付做出明确的约定,也就是说,对于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工程款付款时间,当事人往往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者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其次,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整个过程中,尤其是在最后一笔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上,双方通常会达成共识,将支付时间定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后。这是因为,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项目通常需要在竣工结算工作全部完成之后,才能准确地核定出承包人的工程尾款数额(除非是一次性包死价的情况)。因此,在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尚未经过竣工结算和验收之前,发包人并不需要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尾款。再者,从保护守约方权益的角度来看,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助于遏制违约行为,鼓励诚信经营的行为。当然,如果承包人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发包人在合同终止后,故意停止参与投标活动或者寻找新的承包人,或者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尾款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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