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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工集资作注册资金而丧失法人资格合法吗

2020-08-15 8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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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以职工集资作注册资金而丧失法人资格是否合法,其实只要企业的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的注册资金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由财产的货币表现。注册资金可以是国家财政部门或设立单位的拨款、投资,也可以是社会集资。因此,企业以职工集资为由主张其法人资格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企业仍具备法人资格。另外,对工商部门已经发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非有充分的证据可以工商部门认定确有不当,否则,不宜轻易对此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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