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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中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都是一个人可以吗?

2021-11-04 28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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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发票中的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是否可以都是一个人。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需填写真实有效的姓名。发票人必须记载在票据之上,并在票据上签名,如为法人,则由其授权人的签名。发票人是票据债务人,负有付款或担保付款的义务。汇票的发票人不直接承担付款的义务,在汇票被承兑之前,发票人是主债务人;在承兑之后,发票人负有保证付款人承兑和付款的义务,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得向发票人行使追索权。发票人是主债务人,负有自己直接付款的义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要完整填写,所有项目要一次填写。顶部和底部的内容和数量应该是一样的; 2、字迹必须清晰,不得涂改。错开的,另行开具专用发票,错开的发票上应注明“错开无效”。特殊发票开具后,买方未要求而失效的,按填写错误处理; 3、发票联、扣款联加盖发票单位专用章,其他财务章不予加盖。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分别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墨水;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事先加盖销售单位专用发票专用章。“销售单位”一栏不得手工填写。手工填写的,专用发票不能按规定开具,买方也不能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用蓝墨水盖章; 5、开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和“税”栏总数前使用“人民币”符号(小写),在“总价和税”栏总数前使用“”符号(大写)。甲乙双方名称应详细填写,不得缩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在“名称”一栏填上两行,必要时填上上下两行; 6、退货时,卖方的折扣应收到买方的折扣券和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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