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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

2020-03-23 99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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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声明 (二)身份证号码 (三)未与我单位形成任何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代表或其他合作关系 (四)该人以我单位名义从事的任何事务均为取得我单位合法授权,我单位不成但任何责任 (五)单位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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