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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收押罪犯时对检查出的物品如何处理

2020-11-17 7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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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二)违禁品予以没收; (三)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按手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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