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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用什么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2021-12-12 22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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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规定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捡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的需要,通过进货查验记录,可以追查相关责任人,确保食品安全的全链条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一般的食品经营者规定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考虑到食用农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加工食品,具有鲜活易腐,保质期短,不经过工业加工等特点,无法适用上述一般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专门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了特别规定,以适应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管理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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