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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进行免检

2021-10-19
免检食品是以前我们说的食品质量免检制度。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第十六项中写明: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使用免检标志,其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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