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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对质量长期稳定在较高水平,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鲜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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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生鲜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的生鲜食品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生鲜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经营生鲜食品的超市的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食品安全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查验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对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鲜食品,应当制止其销售、转移,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市场开办方在和生鲜食品经营方签订场地、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销售生鲜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四)建立生鲜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和赔付制度;(五)建立生鲜食品安全经营档案;(六)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隔区经营;(七)设立公示牌,定期公示市场内生鲜食品安全信息;(八)定期组织有关生鲜食品加工销售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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