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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2022-07-02 3,32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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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设立居住权是指对别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对居住权的规定是: 1、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 2、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3、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 4、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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