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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主体

2022-04-12 1,145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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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紧急避险的主体显然是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的行为人。具体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的人。需要注意的是,紧急避险的主体不仅是为避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的人,也可以是为避免其他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人。但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比如警察等同危险作斗争的职业。因为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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