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离婚时福利商品房的如何处理?

2024-05-21 1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47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1、对福利商品房所有权的归属(法规G) (1)离婚时需抚养子女的,若一个子女,且直接抚养人具特区常住户口,则住房归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双方各有需抚养子女的,则按有利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处理。 (2)双方无子女(含子女成年无需扶养)的,则住房归年满35岁、有特区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的分配住房的一方。不符合条件,则住房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办理退款手续。双方住房问题由各自所在单位解决。 (3)未得到住房者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安排住处。 2、法院判决或调解时,对已取得房产证的,则应处理所有权归属;对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则可处理使用权,并明确购房合同权利、义务由何方承担(法规H)。 3、关于福利商品房处理后的补偿问题。离婚时得房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补偿数额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应判给未得房一方该房重置价的一半。若离婚时购房款尚未付清或分期付款的,补偿数额则应为重置价减去未交房款(不含优惠)后的一半,即补偿对方数额=1/2(重置价-未交房款)(法规H)。 4、重置价的计算方法可按市房改办(199 4)09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即该福利商品房的重置价等于原购房价(不含优惠)乘以判决时的福利商品房重置价系数(系数由市房改办每半年公布一次),其计算公式是:重置价=原购房当年优惠前房价×相应系数+原交配套费(不含优惠)×相应系数(若未交配套费即地价则只计算前半部分)(法规H)。 5、关于补差问题。离婚时得房一方的补差问题,审理时可向当事人口头说明有关补差问题,但不宜写入法律文书中(法规H)。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