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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对福利商品房及商品房的分配处理,离婚时福利房怎么处理

2022-03-08
(二)对福利商品房的处理 >1、对福利商品房所有权的归属(法规G) >(1)离婚时需抚养子女的,若一个子女,且直接抚养人具特区常住户口,则住房归直 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双方各有需抚养子女的,则按有利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 处理。 >(2)双方无子女(含子女成年无需扶养)的,则住房归年满35岁、有特区常住户口满 5年以上的分配住房的一方。不符合条件,则住房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办理退款手续。 双方住房问题由各自所在单位解决。 >(3)未得到住房者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安排住处。 >2、法院判决或调解时,对已取得房产证的,则应处理所有权归属;对尚未取得房产证 的,则可处理使用权,并明确购房合同权利、义务由何方承担(法规H)。 >3、关于福利商品房处理后的补偿问题。离婚时得房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偿数额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应判给未得房一方该房重置价的一半。若离 婚时购房款尚未付清或分期付款的,补偿数额则应为重置价减去未交房款(不含优惠) 后的一半,即补偿对方数额=1/2(重置价-未交房款)(法规H)。 >4、重置价的计算方法可按市房改办(1994)09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即该福利商品房 的重置价等于原购房价(不含优惠)乘以判决时的福利商品房重置价系数(系数由市房 改办每半年公布一次),其计算公式是:交配套费(不含优惠)×相应系数(若未交配套费即地价则只计算前半部分)(法规H >5、关于补差问题。离婚时得房一方的补差问题,审理时可向当事人口头说明有关补差 问题,但不宜写入法律文书中(法规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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