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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房又被成为福利房,关于福利房的买卖: 无证的单位福利房相当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买卖。有证的单位二手房购买时需要注意:了解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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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利房怎样办理过户 1、房屋产权过户需要去当地区县房地产交易办理过户手续,整个过程跟正常的房屋买卖程序一样。 2、产权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 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曰左右时间)。 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单位房产权确定以后,单位房就可以进行房产买卖,或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等待一段时间在进行买卖。单位房可以买卖与否,单位的意见也是一部分决定因素,而且单位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问题一:单位当时的部门现在没有了,我应该找谁理论。 以前的正规单位在撤销一个部门的时候往往会有文件指明原部门的工作由什么部门交接,这个新部门也可以找,如果实在找不到这个文件,没有新交接的部门,那你就找这个单位就是。因为开发福利房并具体由一个部门负责,但是真正的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这个部门,部门也承担不了责任,部门只是代表单位在履行职责,只能由单位承担。 问题二:对于单位的说法,是应该单位提供依据,还是要我来提供他们要的东西。 既然是买三楼的房屋,你们作为购买一方,只要提供三楼的买卖合同,就证明你们当时已经买了这个三楼的房子,如果单位认为三楼的房子已经换了2楼的全部产权了,那对方应该有证据,比如说重新签订了一份2楼的房屋买卖合同,表明三楼的一半换了2楼的全产权;或者他们能有证据证明他们把你们原有的购买三楼的合同和收据全收走了,等等。 但是事实上,你们现在能提供三楼的合同与收据,就证明当初二楼的全产权的办理与二楼没有必然关系。 因此该单位的说法不成立,这个证据本应由他们拿,但是相反你手上就反证,就是3楼的合同与收据,显然对方应履行该三楼合同。 问题三:20年前办理的合同至今是否有效,当时没有办理半产权证,我是否还能要回三房子。 20年前的合同是有效的,经过20年后也仍然是没有问题的,当时没有办理产权,并不代表20年以后就不能办理半产权,只要对方没有证据证明3楼的权益被置换到2楼了,那你们对3楼的权利就没有消灭,你自然有权要求你们正当的权益。对方如果不办的话,你可以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半产权的转让合同,办理一般产权的登记,并要求对方承担给你造成的损失。 四、补充说明。 1、3楼是否真实被置换到2楼的全产权了,你详细询问你母亲应该能得到结果。 2、此外,如果如单位的说法,既然把3楼的一半置换到二楼,那为什么还要补偿另一半的钱呢?这里有比较模糊的事实。 3、单位如果没有以前的管理部门,很可能是对方找不到有效的证据了,因此你和母亲只要手上有3楼的合同与收据,对方就可能“哑巴吃黄连”了。 4、对于单位拒不执行协议的,而考虑到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你们不愿意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权益的,可以找娄底市住建委投诉,要求协调处理。
1、单位福利房是指享受国家政策扶持而建的公有住房,国家对其购买和出售有很多规定,其主要有成本价购买和标准价购买两种形式,前者产权归个人,即房主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出售时,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 2、而购房者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者则只有部分产权,即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而收益、处分权则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如直接上市,出售时要先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或购买5年以后才准上市,原售房的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个人与单位或政府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3、要看看是否有产权证,无证的单位福利房相当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买卖。有证的单位二手房购买时需要注意,了解该单位房的权属性质,是属于集资房还是房改房,是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 4、单位与职工之间是否有相关出售的协议,如职工部分集资,所取得的集资房为部分产权,出售时需要单位同意,且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标准价的房改房拥的是部分产权,出售也需要经单位同意才可出售,原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该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产权人房产为全产权且没有其它纠纷,购房者可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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