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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不认可现金发放工资

2022-04-16 12,22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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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税务局是认可现金发放工资的,只要按照规定交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现金是可以用于发放职工个人的工资以及各项工资性的补贴的。但是如果企业用现金发放职工工资,然后不申报个税,那么这是税务局不允许的,是违反规定的。企业在用现金发放工资时,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然后代替职工交到税务局。
法律依据
《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支付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括工资支付的事项。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也可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临时用工约定一次性工作事项的,应当在劳动者完成该事项后即时支付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劳动者的约定按月支付基本薪金。 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提倡用人单位通过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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