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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自认效力

2021-03-06 1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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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自认效力是:自认方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销。其约束力来自于诚实信用原则及禁反言原则,同时效力及于二审。自认相对方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法院效力是民事诉讼法院须以当事人自认作为判决依据,这是源于当事人主义中的辩论主义这一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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