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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房可以买卖吗

2023-12-03 16,591人已浏览
  • 何雁英律师

    何雁英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房产纠纷、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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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正常情况下安居房可以买卖,不过一定的年限之内是不允许的。 安居房买卖是需要一定条件的: 1、如果有房产证和国有土地证,房子买卖没有限制。 2、如果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则必须是同村的居民才可以买卖。 3、拆迁安置房若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有的地方规定: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变成商品房性质后,可以上市买卖。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 一、什么是安居房 安居房是指国家以成本价向中低收人家庭出售而建造的住房。是国家实施“安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安居房成本价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目前,安居房的出售对象是中低收人家庭以及无房、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其价格受政府指令的制约,且获得的是有限产权,房屋不能直接进人房地产市场交易。而且安居房在一定的年限之内是不允许买卖的。 二、安居房的申请条件如下: 1、租房人必须成年,在当地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能承担租金; 2、名下没有房产的低收入者、高校毕业生或外来务工人员、人均面积小于13平的家庭。 三、安居房的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2、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核查。相关部门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3、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15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申购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 5、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选择住房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合格意见,并将审核合格名单抄送市房地产登记机关; 6、申请人持审核合格意见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10日内,由建设单位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7、建设单位办理安居型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协助申请人办理政策性住房房地产证; 8、逾期未选房、未签合同的,按规定重新轮候,轮候在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综上所述,安居房满5年取得产权证可以买卖。安居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买卖安居房应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动迁安置需求,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以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供应价格,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使用。市属动迁安置房调剂到本区、县其他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使用的,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调剂到其他区、县使用的,应当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区、县动迁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源调剂使用的,应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预(销)售合同签订后,动迁安置房的购房人应当持“供应单”和《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到动迁安置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第二十一条  动迁安置房的预售许可证应当注记“动迁安置房”。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动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应当在相应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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