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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具同意改名的证明怎么写

2021-11-23 27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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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单位出具同意改名的证明是本单位员工,因某原因准备改名,单位表示同意,如果由此给单位造成的不便或其他问题,由单位承担责任,请公安机关给予办理,就行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 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户口迁入我市大中专院学生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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