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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权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2023-05-29 15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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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我国有权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分析情况如下: 1、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2、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包括: 1、环境标准分为五类二级,二级为国家级、地方级;五类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基础标准;地方级有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2、我国现行环境标准体系,是由三级构成的,即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对于国家标准它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 3、我国现行环境标准体系,是由三级构成的,即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国家环境标准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五类。 综上所述,在我国有权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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