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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起诉状

2024-06-17 1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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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原告:江西有限公司地址:江西县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被告: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法定代表人:局长第三人:,男,1970年5月20日生,住身份证号: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24」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3日原告与签订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双方约定自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5日止由承包原告的水泥包装、搬运装车,双方按搬运数量结算费用。协议签订后,雇佣负责水泥搬运工作,这是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虽然2024年3月14日受伤,但因原告与无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其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关于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复。被告据此认定用人单位为原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认为,在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之前,原告已就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并提供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那么在没有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确认属于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被告就不能确认其工伤情况。虽然第三人提供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回复”,但是这并不是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更没有开通审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回复”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依据。因此,被告的工伤认定书也是错误的。综上,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24」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错误,请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望判如所请。此致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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