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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没有管辖权怎么办

2024-05-04 3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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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当法院发现自身缺乏相关管辖权时,其应依法将此案件移送至具备辖区之法院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裁决并审理下级人民法院职责范围内的第一审刑事案;与此同时,犯罪发生地及被告人身处之地均拥有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若存在数个同类级别之法院皆具有对某起案件管辖权时,该案件应首先交由最先接手处理的法院进行审判。如遇特殊情况,亦可将主要罪行发生地所在之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收尾。 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其职责范围内未明确管辖权的案件,或者将案件移送至其他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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